人民日报评"产妇坠亡":对个体的尊重应是常识
不仅是尊重产妇在面临分娩痛苦时的自我选择,更应该是对“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”这一人本精神的回归
近日,陕西榆林的一位产妇,在分娩时无法忍受疼痛并多次提出剖宫产未果的情况下,选择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。这一悲剧,引发了人们对产妇、家属、医院三方角色的讨论。
围绕“谁拒绝了剖宫产要求”这一问题,医院与家属各执一词。截至目前,官方权威调查尚未公布,相关事实有待澄清。其实,类似事件已经不止一起。这让更多人思考,是什么导致了本不该发生的悲剧?如何才能避免悲剧重演?
在相关讨论中,人们在寻求真相的同时,也在探讨医疗规范问题。按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“医疗机构施行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征得患者同意,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,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”。将“患者和家属的同意”作为医疗前置条件,这是对患者决策权和知情权的尊重,也是对医疗过程中医生临时处置权的限制,长远来看是对患者的保护机制。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都是惯例,但法律的规定往往在现实中遭遇考验。比如,责任权限的划分、经济效益的考量、落后观念的制约等。
我们坚定地相信,医护人员不愿意看到产妇死亡的结果;我们也坚定地相信,家属更不愿意看到产妇的死亡。但如今,社会舆论对于这起悲剧,只牢牢地记住了这样一句话:“产妇跪求家人要求剖宫产被拒绝,不堪疼痛跳楼自杀”。而这隐含的意味是,否定了家属所拥有的“人性”。于是,网络上这样的言论不绝于耳:“不进产房你都不知道自己嫁的是不是人!”“人肉这个老公和婆家!”等,不堪入耳。
把一起个案化的悲剧,变成公共事件,进而诱使舆论分化本来脆弱的医患关系、夫妻关系、婆媳关系。无论是家属在撒谎,还是医院没有说实话,*终,有意或无意搅浑舆论的一方,都应该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。
今天上午,榆林市卫计委方面称,已经介入调查此事。目前,主治医师已经被停职,并全力配合警方调查。